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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3
《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燃气报警器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指哪些?
发布者:旷远能源     浏览次数:396

作者|杨铖 来源:能源合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毫无疑问的,餐饮行业是当下一个时期各部门关注的主要群体。这一条出台之后,适用该条款针对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数量呈指数级激增。


实务中也有较多疑问,例如:如何理解“生产经营单位”?除了餐饮,哪些行业需要注意?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否需要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与其联锁?


对此,本文尝试回答。


一、如何理解“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该如何准确理解?规模大小有限制吗?仅限于企业吗?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在内吗?包括单位食堂吗?……类似这些问题实务中讨论和争议颇多。


按照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7月21日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的答复,《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实际该答复源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


另外,结合原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体系理解,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单位”的内涵有扩大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适用范围是涵盖单位、组织和经营个体的。


单位食堂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所以如果不是外包第三方的话,单位食堂的经营主体实际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自然也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因此,本文认为,单位食堂、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燃气的,都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对此,也有燃气行业专家认为,《安全生产法》中提到对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健全安全组织、制度等硬性要求,对个体户之类的小散经营主体而言可能过高了,期待更明确的配套规定可以出台。


二、“等行业”包括了哪些行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等行业”,是个等内之等,还是等外之等?也就是除了餐饮行业,是否还有别的行业主体也属于本条的义务主体?关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理解。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代海军博士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指出“本条规定的‘餐饮等行业’,既包括具体向消费者提 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单位,如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餐厅等,也包括其他燃气供应单位,如城镇燃气企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快 速推进,城镇燃气领域积聚大量安全风险,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按照本法要求,这类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 监测预警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 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确保 安全生产。”[代海军. 劳动保护. 2022(07)]也即理解为“餐饮经营单位 城燃企业”。但这种理解与燃气行业一般理解的“使用燃气”限于燃气用户端不一样。


也有观点认为,“等行业”可以理解为一切使用燃气的单位。原因是,该条款旨在确保燃气安全,仅局限于餐饮行业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本条应作扩大理解,涵盖到所有单位、组织和经营个体[顾苏炼. 煤气与热力. 2023(04)]。


本文的观点是,现阶段不适宜作全面扩大理解,还要结合实际,不能一概而论。


要准确理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问题,我们可能要稍稍跳出《安全生产法》,走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建筑防火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各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2021年4月9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编号为gb 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其中,关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几处规定:


4. 2. 17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 (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 度报警装置。


5. 3. 7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 故通风设施。


6. 1. 5 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 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6. 2. 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 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8.4.3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这一条在当时并非强制性条款,而是一个一般的严格条款,即“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1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明确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8.4.3。


新国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规定,“8. 3. 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有不少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作为重大事故隐患,举例而言,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第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 警、火灾报警设施。另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也引用了这一条作为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项下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直接判定要素。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项下6.1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将重点场 所 如乙炔站 、燃气站、加油站设置有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情况列为综合判定要素,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综合起来看,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前述两个国家强制标准,在规范要求的商用燃具所在的用气场所均应设置燃气泄漏探测报警装置。 至于一般商用以外的领域,则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加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但是,又不宜扩大到所有的“单位”,毕竟有些特殊行业的使用燃气时可能是在建筑物之外的开阔空间、甚至是流动的形式,这个时候也要求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有必要呢?


对于不同的行业领域,特别是没有在建筑范围内的固定的用气场所的行业领域,建议还得结合具体行业不同行业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去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即便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单位,至少绝大部分的燃气使用单位,都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否需要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与其联锁?


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2021年9月22日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的答复,仅原文抄录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事实上,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没有正面回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是否强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需要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与其联锁。


本文认为,还是应该参考前述《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根据地方法规的不同规定,以及不同行业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等,进一步判断是否相关用户端需要安装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设施。至于应当安装这一类安全设施的用户规模,有燃气行业专家认为,紧急切断阀是一项主要针对管道气的技术防范措施,与用户规模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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