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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2
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继续:我国首次按“一区一价”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发布者:旷远能源     浏览次数:1499

2023年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628号),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据此核定了西北、东北、中东部及西南四个价区管道运输价格。其中,核定西北价区运价率为0.1262元/千立方米·公里(含9%增值税,下同),东北价区运价率为0.1828元/千立方米·公里,中东部价区运价率为0.2783元/千立方米·公里,西南价区运价率为0.3411元/千立方米·公里。


2021年6月7日,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其中,《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4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各价区包含主要管道见附件。新建管道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提出,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从此前试行阶段提出的30年,延长为40年。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区域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就是落实《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要求。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2016年10月9日,为贯彻落前述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当时提出,天然气管道资产定价折旧年限为30年。)结合2016年此前的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构建起天然气产业链从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的全流程价格监管体系。


据《中国能源报》报道,2021年出台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取代2016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与2016年两个试行办法相比,2021年两个暂行办法最主要的变化就是从“一企一价”转变为“一区一价”。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为何要实行“一区一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此前曾提出观点:同一定价区域内所有管道企业都执行同样的管道运价率,有利于建设公平、开放、竞争的天然气市场,并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承受能力的差异。


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区域核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说明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正在路上。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监管),有效激发天然气市场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天然气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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